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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对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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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中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中央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对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条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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