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央储备粮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中...
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条例制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对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取消其代储资格:(一)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数量的;(二)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三)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的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点的;(四)造成中央储备粮陈化、霉变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六)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的;(七)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中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中央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对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90人已浏览
1,214人已浏览
411人已浏览
4,13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