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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经质量监督机构批准为合格或优秀;应具备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有必...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现场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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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针对委托监理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完成。 6、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各自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7、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8、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法律依据《建筑法》。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施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相关质量检验和功能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允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等特殊建设项目验收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7、《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的,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五条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超过本单位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包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要求。 2、各种设备试运转合格,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要求。 3、按工程等级和口部防护的要求,安装并调试了各类人防门。 4、工程无漏水。 5、内部粉刷完成。 6、回填土完成,通道通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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