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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并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1。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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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一)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核实证明并书面说明理由。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经质量监督机构批准为合格或优秀;应具备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有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应签署工程保修证书,并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现场试验报告;(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五条发包人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发包工程,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肢解发包建设工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超过本单位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格证书承包工程的,予以取缔,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吊销资格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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