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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裁定下达之后的执行期限法律并无规定,一般是需要执行到裁定上的财产即可执行终结。
重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后,处罚决定等文书必须将行政诉讼期限改成六个月,不需要上级发文通知,因为文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立案的期限包括两种时限: 一一般情况下,7个工作日。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和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二特殊情况下,15个工作日。即在线索材料所涉及的情况复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难以在7日内确定是否立案的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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