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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在民事责任上要承担哪些不利后果?

2022-11-04
对于,一房二卖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 一、对于有效合同的当事人,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房地产开发商应对第一买受人履行交付义务,而对其他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对于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一房二卖情况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 第三,对于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无效合同的善意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 另外,还有两种情况下的特殊处理: 第一种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如果拆迁人明确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那么被拆迁人享有优先权,即使后买受人已经取得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其仍可以主张后买卖合同无效,所以对于拆迁补偿房屋的购买要谨慎,因为房子有被被拆迁人收回的风险 第二种情况:后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善意买受人可以主张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即使恶意串通人已经取得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善意买受人仍可以主张其合同无效,即使房屋已经过户前买房人依然可以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顺利得到自己原本购买的房屋。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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