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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备案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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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2、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项目名称要分清是咨询业务、评估业务还是经纪代理业务。 3、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是中介服务合同的必备条款,有些咨询服务采取计时收费,有的代销活动要确定期限。 4、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四)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1、不得有不依法、不规范的经营行为; 2、必须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进行价格欺诈,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3、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赚取差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4、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5、不得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1、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7、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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