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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买房实为借贷的上诉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卖方)在卖出债券给债券购买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名为买卖、租赁等,但实为借贷的,在诉讼中若经法院释明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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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名为买卖实为借款的上诉状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签订销售合同为贷款合同提供了大量的担保。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公平处理此类案件相当困难,当地的判决观点也有很大的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私人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销售合同作为私人贷款合同的担保,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贷款,贷款人要求履行销售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私人贷款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解释变更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诉讼。根据私人贷款法律关系审理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有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贷款人可以申请拍卖合同的标的物来偿还债务。借款人或贷款人有权要求返还或补偿拍卖所得价款与偿还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
企业间的融资性买卖是以商品买卖形式进行的企业间融资活动,即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交易。当企业需要融资而又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时,往往通过买卖、联营、存单、票据、委托理财、工程垫款、典当交易等形式开展实质上的借贷业务。因此,企业间以融资为目的,以商品为载体,以贸易为手段,放大自身规模的融资性贸易形式不一而足,融资性买卖是其中最常见、最典型的类型之一,在实务中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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