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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名为买卖、租赁等,但实为借贷的,在诉讼中若经法院释明后,原告仍坚持按买卖、租赁等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拒不变更诉请请求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在判决生效后,出借人可以主张拍卖买卖、租赁等合同项下的财产偿还债务。这种情况下,这也实际上承认了名为买卖、租赁等,实为借贷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不知情下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合同担保,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由于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的性质不同,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人担保负担明显大于买卖合同项下担保人的负担。在没有明确告知担保人的情况下,合同性质的变更,直接影响担保人对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风险提示:贷款担保人的风险: 1、代偿风险 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担保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代为偿还。也就是说即使不是你借的钱,作为担保人你也有还钱的义务。 2、信用风险 作为担保人这笔贷款记录同样会记录到个人征信中,当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担保人的征信也会收到牵连。 3、贷款风险 担保人如果去银行贷款,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都会收到影响,因为银行认定存在担保贷款的负债,即使放款也不会有贷款利率优惠,这样一来增加了自己的贷款成本。
实践中还有一种现象,就是借款人往往通过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一旦发生纠纷后,出借人往往要求履行买卖合同,进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此类案件的处理思路:民间借贷实践中,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是民间借贷中比较典型的纠纷类型。债权人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与债务人签订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本《规定》之前,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千差万别,导致法律适用标准不一,影响了法律权威。此类案件的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统一,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维护。同时,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防范虚假诉讼,健全担保规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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