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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的融资性买卖是以商品买卖形式进行的企业间融资活动,即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交易。当企业需要融资而又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时,往往通过买卖...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签订销售合同为贷款合同提供了大量的担保。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公平处理此类案件相当困难,当地的判决观点也有很大的差异。《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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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名为买卖、租赁等,但实为借贷的,在诉讼中若经法院释明后,原告仍坚持按买卖、租赁等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拒不变更诉请请求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在判决生效后,出借人可以主张拍卖买卖、租赁等合同项下的财产偿还债务。这种情况下,这也实际上承认了名为买卖、租赁等,实为借贷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1、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2、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风险提示:联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收益如何处理? 1、联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联营体在联营合同履行期间的收益,应先用于清偿联营的债务及补偿无过错方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者因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联营合同无效的,对联营体在联营合同履行期间的收益,应当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对联营各方还可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查处。
名为买房实为借贷的上诉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卖方)在卖出债券给债券购买人(买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回购在法律上的特征是标的物在一定条件下所有权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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