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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名为合作实为借款的司法解释

2020-05-04 1,22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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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关系,借款本金应予返还,双方之间约定的分红视为借贷利息可按法律规定予以保护,但利息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可按已支付部分按年利率36%,未支付部分按年利率24%予以计付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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