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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9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轻伤3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轻伤6人以上的; (二)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3)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 (二)经济损失超过150万元;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迟报、谎报或授意、指使、强迫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造成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抢救工作延误的,; (4)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违反刑法分则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渎职罪,受贿罪,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为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布字19999〕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七)介绍贿赂案件(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是指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沟通、匹配条件,实现贿赂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金额不符合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为使行贿人获得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二)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三)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四)造成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重大损失的。从轻情节:介绍贿赂人在被起诉前主动说明贿赂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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