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
1、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实施本罪行为的,属牵连犯罪,按其处罚原则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2、本罪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特别规定,构成...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和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进行批准或者登记,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的,应当立案;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成功的;4、上级部门强迫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询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给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1、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实施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行为的,属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特别规定,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应依特别法条即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定罪。 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一般的工作上的错误不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6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80人已浏览
9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