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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案例

2021-11-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进行批准或者登记,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的,应当立案;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成功的;4、上级部门强迫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询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给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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