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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
1、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实施本罪的,属于牵连犯罪,应当按照其处罚原则选择重罪处罚,无需数罪并罚。2、本罪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特殊规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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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实施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行为的,属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特别规定,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应依特别法条即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定罪。 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一般的工作上的错误不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行为人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判刑一般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实施管理公司、证券职权行为的,属牵连犯罪,按其处罚原则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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