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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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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和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进行批准或者登记,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
1、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实施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行为的,属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特别规定,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应依特别法条即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定罪。 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一般的工作上的错误不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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