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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该超过总体标的的三倍。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赋予了当事人协商约定违约条款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
1、判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根据实际损失来判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认定为过高,当事人可向法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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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现代合同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权利。特别是在商事审判中,人民法院更应当谨慎介入当事人自治的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大限度的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对于因合同自由而引发的恶意竞争、追逐暴利及其所导致的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滥用权利等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干预和调整,以实现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平衡。 当事人协商约定违约条款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体现了缔约自由的宗旨。同时,依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亦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违约责任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其本质是对因违约而受损失的当事人以补偿。
合同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则属于违约金过高。
判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标准,必须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认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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