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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XX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64条规定原文内容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14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补救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个人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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