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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室内温度标准的,应当按本办法五十七条规定给用户退还热费。...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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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批准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批准手续。
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暂时按照面积收费,面积一般以房产证为准,如住户改变颁发时的状况(如封包阴阳台)或差异较大,供用热单位可共同实际勘测,并以实际勘测结果为准。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单层空间高度超过3.3米以上部分加收超高热耗费。每增高30厘米,加收热费的10%,增高小于30厘米一律按30厘米收取,单层空间超过6米的,按建筑面积的2倍收取,6米以上每增高30厘米,加收热费的10%。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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