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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抵押合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生效。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应当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1、除极少数抵押物外,法律对抵押合同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中国《担保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用权、房产、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设备作为抵押物应到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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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合同未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有效,但未设立抵押权。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款规定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与抵押人协议抵押财产折扣或者拍卖或者出售抵押财产的价格。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实现抵押权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房地产抵押合同以办理抵押登记为生效条件,如果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这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果致债权人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理解抵押人的这一责任,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1、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前,抵押合同并未生效,为什么要求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呢因为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合同虽然并未生效,但是双方之间已形成一种信赖关系,抵押人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要求办理抵押登记,以促使抵押合同生效,这一义务为合同的前契约义务。 2、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赔偿责任的性质不是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尚未生效,这一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之上,是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责任。 3、抵押人赔偿的范围是债权人因信赖抵押合同而受到的损失。
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合同不因此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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