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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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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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