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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离婚后能获得多少赔偿?

2024-11-26
有关离婚后拆迁赔偿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讨论: 首先,如果被拆迁的房产是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租房,且在离婚前当事人实际上长期居住在此处,由于在此种情况下离婚时并未对房产事宜做出明确处置,那么在离婚以后若房屋发生拆迁,当事人是有资格主张获得相应的拆迁权益的。 其次,如果户主是现配偶之父的私有房产,而在夫妻存续期间该房产拆迁并重新安置,尽管此处的用房来源于婚姻持续期内,且房主也即原被告均实际占用住此屋,然而在离婚之时,若另一方欲要求分配对此房屋的居住权,则所提出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第三,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购房及拆迁的房产并非个人所有,而是以夫妻双方名誉登记的,那么在离婚时分,其中任何一方也有权宣称此批房屋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在此情况下,法院也会敬重他们的合理诉求。 第四,如果在私产房屋的拆迁过程中,在夫妻依然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投资购买房产,虽然该房屋的权属尚未变更,但在离婚时,其中任一方仍有权主张获得相关的拆迁利益。 如果涉案房屋属于案外人所有,并且依照人头计算确定了拆迁补偿平方数,在离婚之后,相应的户主或居住人为确保自身权益,可以要求得到以现价计算的同等平方数的货币补偿。 对于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并建造房屋的情形来说,即使在婚姻关系终止之后,如果非房屋建设资金的出资人作为已登记的立基人口,仍然有权获得相应的拆迁利益。但是,若是在结婚之前已经完成了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建设布局,并在结婚时未曾将户口迁入当地,而且户口身份确认为居民,那么无论其何时离婚,均无法再去主张获得与上述相似的拆迁收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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