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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劳动仲裁法院

2025-01-09
1、劳动仲裁法院具有管辖权,当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时,他们可以持劳动争议裁决书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诉讼方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对劳动争议的最终处理。为了确保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主管和管辖问题,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也称劳动争议的主管制度。它指的是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分工和权限,即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每个仲裁委员会都有一定的管辖范围,即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是重合的,因此劳动合同履行地也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现代社会,工商业繁荣,异地经营更是常见现象。用人单位在异地办厂时,通常会使用当地劳动力。因此,用人单位所在地很可能是一处,而劳动合同履行地又是另一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这种便民原则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能轻松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相比劳动者,用人单位往往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免去了劳动者奔波两地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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