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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需要经过我国法院的裁定承认,才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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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需要经过我国法院的裁定承认,才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法民复[1990]12号)及《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年7月5日)的精神,我国当事人一方,持有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1、我国承认的有效。依据中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国法院是否承认的只是外国法院判决中涉及身份关系的部分即判决离婚的内容,对其他的内容不会承认。 2、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还是另行选择在中国提起新的离婚诉讼(若外国法院处理了双方在中国的夫妻共有财产,对此中国法院不会承认,当事人必须提起新的诉讼解决,这时当事人就没有必要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而只需提起一个离婚诉讼即可全部解决,以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而且因为外国法院已经有了一个生效的离婚判决,中国法院一般都会判决双方离婚并对财产作出分割。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需要经过我国法院的裁定承认,才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法民复[1990]12号)及《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年7月5日)的精神,我国当事人一方,持有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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