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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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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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