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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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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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