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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依法注销...
可解除机动车强险情况: 一、未向保险公司报案或索赔; 二、被保险机动车依法注销登记; 三、被保险机动车停车; 四、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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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只能由投保人进行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就是说,车辆转让的,实行交强险“随车”原则,不能申请退保。如果因特定情形停止使用的,交强险可以退。
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强制保险。被保险机动车依法注销登记或者被保险机动车停车的,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强制保险。车辆正常通行时,被保险人不能要求解除强制保险,必须投保。只有权利选择在哪家公司投资,没有权利选择是否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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