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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权利的唯一的、强制性限制是《保险法》第35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
保险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只能由投保人进行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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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进行了限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以下事由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费用的,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也有例外,对此,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当注意,《保险法》同时对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变更作了较其他保险合同更为严格的规定: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应当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投保人指定、更改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虽然《保险法》未对养老保险合同的解除作出明确规定,但养老保险合同事关被保险人利益,其解除当然需履行较普通合同更为严格的程序,投保人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需进行严格的审查。在投保人提出退保时,保险公司除应审查保险单的真实性外,还应当要求投保人出具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的证明,或与被保险人核实,并对投保人的退保手续进行严格的审查后,才能作出同意解除合同的决定。因此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应当不可解除养老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进行了限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以下事由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费用的,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也有例外,对此,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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