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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依法注销...
一般情况下,交强险的保险期限是1年。但如果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保监会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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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强制责任保险。汽车交通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性质,是国家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强制手段。车主必须投保,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而且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
相关法条:第二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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