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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的细则中会将此类无房有户的情况列为空挂户,即不予任何补偿。是否和户口有关系要看具体的政策,每个项目的政策不同,如有的项目是按房产的面积...
这个要看当地具体的拆迁政策。如果是按户口补偿的话您作为房屋所有人可以争取部分补偿的,如果是按产权补偿的话,产权人是一定会有补偿的。如果是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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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有房无户口的,拆迁的应只给予房屋的补偿,而没有安置补助。 2、农村有房无户口,应认定没有该村的村民资格,因此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即不能享受到只有该村村民才能享受到的待遇。只有该村村民才能享受到的待遇,比如家庭承包土地分配待遇、房屋拆迁时的安置补助待遇等。 3、农村房屋拆迁,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依附于土地征收,房屋被当作地上附着物对待。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时,对被拆迁房屋的,既有房屋的补偿,也有人口的安置补助。 对房屋的补偿以评估价为标准,结合房屋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对人口的安置补助,即对具有村民资格的人给予安置补助,往往表现为人均给予若干安置房面积,也可能是每户给予若干宅基地面积。
如今,工业用地日益紧张,我们国家存在着许多中小型企业租用农业用地修建厂房的情况。如:租赁他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地或宅基地建设厂房,进行投资经营;在自己家的土地承包经营地或宅基地上投资建厂;租赁或拍卖村委会的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投资活动。有的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却没有房产建筑规划等手续的,还有的取得了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却没有房屋建设手续的。 我们国家上个世纪8 0、90年代集中发展经济过程中,对一些没有建筑手续的厂房也是采取默认态度的可以获得房屋建筑物补偿、设备重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设备搬迁安装费、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但在2007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
需要判断土地是否属于死者的财产。若属于死者的遗产,继承人可以继承,否则不能继承。一般来说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所以继承的是土地的使用权。根据关于农村集体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已拥有一处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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