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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董事会有下列职权: 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决算计划; (五)制定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弥补亏损;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计划;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设立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九)决定聘用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用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职能:1、召集股东会会议;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等。监事会职能: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2、检查企业财务;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等情况;等等。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1、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受到处罚,执行期超过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不超过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承担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不超过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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