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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育第三胎新政策是什么

2022-03-18
湖南省计划生育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本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生育第三个孩子。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系国家工作人员(含招聘干部,下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或者有其他严重生理缺陷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五)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孩子的。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农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夫妻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孩子的; (四)同胞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均系农民,只一人有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兄弟未收养孩子的。 夫妻双方系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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