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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如下: 1、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原因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原因: 1、能够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股权低价转让; 2、继承或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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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的,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股权转让的价格,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低于股权原价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低价股权转让原因 1、股东离职 在公司经营发展中,股东如果要离开公司,一旦离职,必须将股权进行转让,因为若不能满足相应条件,股东是不能退股的。当然,股东在离职时,如果公司明明已经连续五年呈现盈利状态,但是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此时可以直接退股,并不一定要转让。 2、重组需要 要知道,股权转让是企业重组并购的主要方式,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最易发生。股权重组可以使公司的股本数量、资本结构和股权分布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影响企业的整个结构,有时候还可以挽救一个企业的颓势。 3、股东分歧 一个公司的股东往往有很多人,正因为如此,在平时的经营活动中,难免会发生意见不合的情况。在平时,很多重大事项,都需要召开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通过,如果长期存在分歧,股东很可能会退出公司。 4、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主要激励员工衷心为公司提供服务,当然,激励的对象往往是一些核心人才。股权激励对公司、对个人都是一种非常好的发展方式,可以使高管与投资者的利益挂钩,增加高管对董事会的影响力。 5、现金需求 在公司发展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有时候需要流动资金,因此,往往会不得已将股权转让为现金流,以此进行周转。 6、其他原因 有的股东由于常年在外忙于业务,因此对于一些签字、会议等往往无法到场履行,这时候会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亲戚朋友,代自己行使股权。另外,有的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本身业务相同,并且对方还具备资质,这时候也会发生股权转让,收购对方公司。 二、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应注意的问题 1、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必须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不是。股权转让除了以交易的方式实现,也可以赠与的方式实现,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一定要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而且,即使是以交易方式实现股权转让的协议也可以约定由补充协议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不过必须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加上《民法典》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以赠与方式转让股权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稳固。 2、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需要与出资额相同? 如果公司发展良好,其股权转让价格一般高于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如果公司连年亏损,则有可能低于出资额。事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其价格明显与出资额并无绝对关系。 3、哪些属于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明确以下是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一)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不论是股东自愿转让股权还是由法院强制股东转让股权,对转让价格的确定都是股权转让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股东和受让方间对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常常不科学,并不能接近股权的价值和市场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不同,将直接影响股权转让价格,从而影响公司、股东和受让方的利益。实践中,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几种做法: (1)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2)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 (3)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4)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也有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转让价格的。 上述几种方法,都有其可取之处,但也存在不足。将出资额和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简单明了,便于计算和操作;审计、评估方法通过对公司会计账目、资产的清理核查,较能体现公司的资产状况;拍卖、变卖的方法引入了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体现股权的市场价值。但是,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经营者的决策及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大,公司的资产状况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之中,股东的出资与股权的实际价值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如对股东的股权未经作价以原出资额直接转让,这无疑混淆了股权与出资的概念;公司净资产额虽然反映了公司一定的财务状况,但由于其不体现公司资金的流转等公司运作的重要指数,也不能反映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审计、评估能反映公司财产状况,也能对公司运作的大部分情况进行估算,却不能体现公司的不良资产率、公司发展前景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拍卖、变卖一般时间较紧,转让方和受让方常无法进行更多直接沟通。如不能很好理解和运用这几种方法,将造成股权的滥用,侵犯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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