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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如下: 1、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原因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原因: 1、能够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股权低价转让; 2、继承或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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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价股权转让原因 1、股东离职 在公司经营发展中,股东如果要离开公司,一旦离职,必须将股权进行转让,因为若不能满足相应条件,股东是不能退股的。当然,股东在离职时,如果公司明明已经连续五年呈现盈利状态,但是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此时可以直接退股,并不一定要转让。 2、重组需要 要知道,股权转让是企业重组并购的主要方式,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最易发生。股权重组可以使公司的股本数量、资本结构和股权分布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影响企业的整个结构,有时候还可以挽救一个企业的颓势。 3、股东分歧 一个公司的股东往往有很多人,正因为如此,在平时的经营活动中,难免会发生意见不合的情况。在平时,很多重大事项,都需要召开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通过,如果长期存在分歧,股东很可能会退出公司。 4、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主要激励员工衷心为公司提供服务,当然,激励的对象往往是一些核心人才。股权激励对公司、对个人都是一种非常好的发展方式,可以使高管与投资者的利益挂钩,增加高管对董事会的影响力。 5、现金需求 在公司发展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有时候需要流动资金,因此,往往会不得已将股权转让为现金流,以此进行周转。 6、其他原因 有的股东由于常年在外忙于业务,因此对于一些签字、会议等往往无法到场履行,这时候会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亲戚朋友,代自己行使股权。另外,有的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本身业务相同,并且对方还具备资质,这时候也会发生股权转让,收购对方公司。 二、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应注意的问题 1、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必须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不是。股权转让除了以交易的方式实现,也可以赠与的方式实现,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一定要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而且,即使是以交易方式实现股权转让的协议也可以约定由补充协议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不过必须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加上《民法典》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以赠与方式转让股权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稳固。 2、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需要与出资额相同? 如果公司发展良好,其股权转让价格一般高于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如果公司连年亏损,则有可能低于出资额。事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其价格明显与出资额并无绝对关系。 3、哪些属于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明确以下是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一)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不论是股东自愿转让股权还是由法院强制股东转让股权,对转让价格的确定都是股权转让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股东和受让方间对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常常不科学,并不能接近股权的价值和市场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不同,将直接影响股权转让价格,从而影响公司、股东和受让方的利益。实践中,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几种做法: (1)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2)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 (3)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4)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也有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转让价格的。 上述几种方法,都有其可取之处,但也存在不足。将出资额和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简单明了,便于计算和操作;审计、评估方法通过对公司会计账目、资产的清理核查,较能体现公司的资产状况;拍卖、变卖的方法引入了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体现股权的市场价值。但是,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经营者的决策及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大,公司的资产状况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之中,股东的出资与股权的实际价值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如对股东的股权未经作价以原出资额直接转让,这无疑混淆了股权与出资的概念;公司净资产额虽然反映了公司一定的财务状况,但由于其不体现公司资金的流转等公司运作的重要指数,也不能反映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审计、评估能反映公司财产状况,也能对公司运作的大部分情况进行估算,却不能体现公司的不良资产率、公司发展前景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拍卖、变卖一般时间较紧,转让方和受让方常无法进行更多直接沟通。如不能很好理解和运用这几种方法,将造成股权的滥用,侵犯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计算口径就税法的一般原理而言,股权转让与其他财产转让一样,其收益的性质属于资本利得。资本利得的计税基础(taxbase)为转让财产所获得的收入与被转让财产的取得成本之间的差额。套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表述方式,股权转让所得为企业“转让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或者“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但是,股权转让所得与其他财产转让所得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在于它并非单纯的财产处置收益,还可能包含了“持有收益”的成分,即转让人在持有股权期间基于被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的利润而应享有的权益增长部分。如果被投资企业将这些新增盈利全部分配给股东,它们就成为股权持有人的股息所得。但是,企业基于法律要求以及经营需要都不会进行全额分配。未分配的盈余留存于被投资企业,就构成资产负债表中的“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对股权持有人来说,这些保留盈余通常增加了股权的内在的价值并在其处置股权时得以实现,以资本利得的形式表现出来。依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股息性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的税收待遇完全不同。股息性所得作为投资方从被投资方获得的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原则上,内资企业对这部分所得实行税收抵免,仅就差额税率部分补交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从其他企业分得的股利则完全免税。相反,财产转让所得需要全部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而言,这就相当于股权转让所得中内含的股息部分(即持有收益)承担了双重税赋。在股息与资本利得税负不同的情形下,税法上如何规定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口径,是否确认其中可能存在的持有收益,对于企业纳税人转让股权的行为,特别是转让时机的选择,有直接的影响。具体来说,如果税法不区分“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而是要求将股权转让价与成本价的差额全部作为应税所得,则股权持有人将倾向于在被投资企业将留存收益全部分配之后进行股权转让,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股息免税的好处。相反,如果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中的“持有收益”部分可视为股息,则股权持有人就不会太在意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因为,不论被投资企业分配与否,股权转让人都可以从作为计税基础的股权转让所得中,剔除对应于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部分的“持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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