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正常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最多可休128天。...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因此算晚育,一共可以休产假98+30天。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日;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实施阴道助产术(如钳产术、臀位助产术或牵引术、胎头吸引术)者增加产假七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增加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二十五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 (二)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九条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日标准为从业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前12个月生育保险费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 女性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90天计算。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按45天计算; (三)妊娠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按30天计算。 (四)女性从业人员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按30天计算。 男性从业人员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15天计算。 第二十条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条例的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发放。 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6人已浏览
182人已浏览
213人已浏览
17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