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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女职工产假、晚育假及晚育护理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及期待遇(一)产假及待遇1、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
产假最多休17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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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
正常情况:上海产假:98天30天=128天。特殊情况:难产(包括剖腹产、钳子、臀位助产等)的增加产假为15天的多胞胎,每人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为15天。法律规定:《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市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还增加了7天的结婚假期。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夫妇,女性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享受30天的产假,男性可以享受配偶的产假。产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伴产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正常上班的工资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的,应增加产假15天的多胞胎生育,每人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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