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水利单位取得的资源性资产,要加强实物量的管理和控制。
水利单位在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建议主管部门对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或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1.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 2.在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的; 3.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者向境外投资,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得利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擅自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7人已浏览
1,268人已浏览
431人已浏览
1,6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