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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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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水利单位经营行为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水利单位的经营性资产额为限。水利单位以其全部经营性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水利单位运用经营性资产从事经营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 1.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水利单位,应将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纳入承包指标体系; 2.实行租赁经营的水利单位,承租方应当依照有关租赁经营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租赁期间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租金,并保证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水利单位对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1.优化配置资产,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节减国家财政支出; 2.建立健全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建立正常、严格的管理秩序; 3.对占有、使用的水利国有资产要定期检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4.对固定资产管理,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检查、维护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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