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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单位取得的资源性资产,要加强实物量的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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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性资产是指水利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获得,或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取得和拥有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滩地、土地、水工程范围内的砂、石、土料等资产。
水利单位取得的资源性资产,要加强实物量的管理和控制。
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对所属水利单位派出监事会或组织有关专家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属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状况实施检查监督,主要内容有: 1.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财务报告,监督、评价水利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监督、评价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情况;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单位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并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3.对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管理效果进行如实评价和记录,向派出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4.根据单位负责人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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