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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一次性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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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一次性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标准的通知吉老发[2009]6号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费(即离休时基本离休费和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之和)的20个月计发。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现行的400元调整为按上年单位所在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单位按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
辽宁省沈阳市离休干部丧葬费发放标准,各地区的会有一定的区别;一、离休老干部丧葬费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员于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携带以下材料到参保所在区、县(市)养老保险管理分局拨付科办理死亡变动处理:1.医学死亡证明复印件;2.死亡人员户口簿本人注销页复印件;3.社区开据的已故通知单;4、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二、离休人员丧葬费给付标准为;3个月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社保年度),再加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作为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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