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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缔结地的民事管辖权怎样规定的

2021-10-20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区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地址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地址与常住地址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起诉讼的几个被告地址,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婚姻法》(有效期限:2020年12月31日)第32条离婚诉讼男女方面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调停的感情确实破裂,调停无效的,必须允许离婚。有以下情况之一,调停无效的情况下,应允许离婚:(1)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的情况下(3)赌博、毒品等恶习屡教不改(4)感情不分居2年以上的情况(5)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如果一方被判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该准予离婚。从上面可以看出,如果婚姻签订地是被告的地址,那么这个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权的,如果不是,就没有管辖权。对市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地址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地址与常住地址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址人民法院管辖。《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千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妇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调停的感情确实破裂,调停无效的,应允许离婚。有以下情况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允许离婚:(1)再婚或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3)赌博、毒品等恶习屡教不改(4)感情不分居2年以上(5)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如果一方被判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该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必须允许离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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