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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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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搬迁补偿款发放流程: 1、公告; 2、登记; 3、公告、征地补偿方案; 4、争议的处理; 5、补偿费用的支付。 6、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7、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1、规划管理部门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2、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3。大多数被征用人认为征收补偿计划不合理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用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计划;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用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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