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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适用范围比仓储合同更广,但仓储合同一般需要相应的资质或专业能力。保管合同交付保管对象生效,仓库合同一般签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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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在于: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保管合同可以有偿可以无偿,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1、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仓储合同的主体为保管人和存货人,保管合同的主体为寄存人和保管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4、过错责任 (1)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 (2)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人的过错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要承担没有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仓储人的过错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贵重物品的保管(第375条) 声明义务,否则按一般物品赔偿。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6、第三人对物主张权利时,除被保全或执行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原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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