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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法定效力落实的方式为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
1、立足抓早抓小,把好“纠错关”,让纪律和规矩切实管住“大多数”。加强与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获取问题线索,对反映问题较具体的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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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足抓早抓小,把好“纠错关”,让纪律和规矩切实管住“大多数”。加强与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获取问题线索,对反映问题较具体的问题线索,经核实后根据具体情况,依纪依规快速进行处置,切实发挥抓早抓小的作用。2、加强纪律约束,把好“处置关”,教育挽救“少数”。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现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制度化。用实际行动让“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落地生根。3、保持高压态势,把好“惩治关”,严惩“极少数”。抓住关键,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案件;严肃查处行政执法机关中发生的失职渎职案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干部,快速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切实发挥党纪国法的震慑作用。4、积极实践“四种形态”,探索落实监督责任新路径,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把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在惩防并举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用最多的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和挽救,使踏上不归路的党员干部成为极极少数,从而在预防腐败上构建立体防治体系。《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一、立足抓早抓小,把好纠错关,让纪律和规则切实控制大部分。加强与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获取问题线索。对于反映问题的具体问题线索,经核实后,根据具体情况和纪律法规迅速处置,充分发挥早抓小的教育作用。二、加强纪律约束,做好处置关,教育挽救少数。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就咎,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的常态化、制度化。以实际行动使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生根发芽。三、保持高压态势,把好惩治关,严惩极少数。抓住重点,认真查处群众周围的四风和腐败案件;认真查处行政执法机关失职案件。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干部,要迅速查明主要违纪事实,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切实发挥党纪国法的威慑作用。4、积极实践四种形式,探索落实监督责任的新途径,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以正常严格管理干部的方式向前推进监督和纪律,在惩防并举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以最大的方式尽最大努力保护和挽救,使踏上不归路的党员干部成为极少数,从而构建防腐立体防控体系。
行政监察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属于专门行政监督。它是指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行政监察作为专门职能的行政监督,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于,是任何行政法制监督所代替不了的。因为,新的行政管理要求行政监督更全面、更及时,而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行政管理日趋复杂化、专业化,这就使得一般职能监督难以符合有效监督的要求,专门监督具有分工精细,技术和知识的专业性强的特点,比较适合于行政管理专业化的需要。因此,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我国的专门监督机关是各级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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