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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流程如下:1、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出具配置建议的医疗诊断证明书;2、工伤职工持诊断证明书和病历资料,向设区的市级劳...
对工伤人员伤残后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配置允许配置的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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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曾经作出的全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认为伤情加重的,应当提交近期的有效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要求,省厅制定了《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目录》确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及支付限额支付相关费用。对个别《目录》外的特殊辅具项目和《目录》中辅助器具项目支付限额以上发生的费用,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开展情况、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对《目录》适当调整。调整后的目录项目和支付标准应在公布后10日内,报我厅工伤保险处备案。附件: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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