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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事务所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发行相关证明资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查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街道事务所或镇人民政府初审,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和初审意见。管理审查机关为审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籍调查、邻居访问和信件索赔等方式调查和验证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申请人和有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应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办低保手续为: 1、申请。由户主向住户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报所属社区居委会。 2、初审。社区居委会受当地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就业状况等进行调查评审,指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将其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开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立即组织人员入户核实,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由社区居委会公布名单,同时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立即组织人员入户抽查,办理审批手续。对于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A如果是城市居民,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A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A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A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A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A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A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A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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