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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年度需继续保障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但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
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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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低保的前提是家庭年收入在一定数额以下,与私人幼儿园证明无关申请低保需提供的相关证明: 1、申请书(说明所有家庭成员状况、原因,一般统一由家庭户主申报); 2、家庭《簿》全页复印件,户主及家庭成员复印件(无《户口簿》或户口底页的,家庭成员状况不详的不予登记); 3、申请人是下岗失业人员的由原单位出具下岗失业证明,说明家庭贫困状况; 4、夫妻离异的应提供《》或人民法院准予的《民事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5、因病、因祸致伤、致残造成生活困难的出具原始医疗证明、事故处理裁定书; 6、家庭成员亡故的出具派出所开具的、具市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 7、在校大中专生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8、在就业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9、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明;城市低保申请对象还应提供以下证明: 10、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填写的《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收入证明》,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1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所属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期限、标准的证明; 12、个体劳动者提供辖区工商部门出具的经营收入情况证明; 13、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人或人和无业的申请人,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填写的《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收入证明》; 14、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15、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开具的收入证明。前几款中由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应当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事务所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发行相关证明资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查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街道事务所或镇人民政府初审,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和初审意见。管理审查机关为审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籍调查、邻居访问和信件索赔等方式调查和验证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申请人和有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应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办理低保并不是按照残疾等级计算的,但可以到当地残联申请残疾补贴。 要办理低保,必须满足一定条件,申请者家庭户月人均收入要低于户口所在地县区政府公布的低保线以下。如果符合低保条件,属于城市户口的,则可以到户口所在的社居委申请办理低保,如果是农村户口,则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办理申请手续。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村民,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低保待遇。 申请条件: 1、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00元/年)。 3、对符合条件的“三无对象”实行全额救助,对有一定收入的贫困对象实行差额救助。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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