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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手机使用管理规定: 1、士兵参加部队组织的教育、操课、会议等集体活动时,不得使用手机; 2、不得利用手机储存、发送不健康短信、图片、短片...
使用移动电话,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任务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动电话; (二)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室、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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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士兵参加部队组织的教育、操课、会议等集体活动时,不得使用手机; 2、不得利用手机储存、发送不健康短信、图片、短片和非法言论,不得利用手机上网; 3、手机通常为“一机一号”,变更手机号码或使用多个号码时,应当按规定报批,更换机型应及时备案; 4、不是使用手机对象的士兵持有手机的,必须上缴所在单位集中保管,在其回家探亲时发还使用,返回部队后再集中保管; 5、严禁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会议场所; 6、各单位对士兵使用手机情况要经常检查督察,及时了解士兵使用手机通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对擅自持有、使用手机的,应当一律收缴; 8、必须关闭远程数据同步、位置服务等功能。对违反规定在不应该使用手机的场合使用手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罚。
1.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房顺序。购房人员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退出原住用的军产公寓住房。 2.军队单位统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的文职干部、士官和职工,不得转售或用于经营。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并享受住房补贴的军队人员,可以用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住房补贴抵扣应付的购房款。 3.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综合成本价)与实际建房造价的差额,可作为军用土地折款,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外售房屋所得收益、房屋租赁收益及其他有偿服务收入,也应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房补贴。 4、《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第八条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可以划售房区: (一)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 (二)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驻城市单位,经区级单位论证认为可以划区的; (三)独立营区的干休所; (四)在营区内、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1、士兵参加部队组织的教育、操课、会议等集体活动时,不得使用手机; 2、不得利用手机储存、发送不健康短信、图片、短片和非法言论,不得利用手机上网; 3、手机通常为“一机一号”,变更手机号码或使用多个号码时,应当按规定报批,更换机型应及时备案; 4、不是使用手机对象的士兵持有手机的,必须上缴所在单位集中保管,在其回家探亲时发还使用,返回部队后再集中保管; 5、严禁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会议场所; 6、各单位对士兵使用手机情况要经常检查督察,及时了解士兵使用手机通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对擅自持有、使用手机的,应当一律收缴; 8、必须关闭远程数据同步、位置服务等功能。对违反规定在不应该使用手机的场合使用手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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