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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影响轨道交通秩序和乘客安全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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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有序、规范运营,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二)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引导标识,保持出入口、通道畅通;(五)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整洁卫生;(六)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七)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八)使用安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护乘客隐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在特别保护区内除市政、园林、环卫、民防等公共工程,以及对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建设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工程,在办理施工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参与的施工方案论证材料;施工活动应当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安全监督。
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发生突发事件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县级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置。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县级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以及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公交、医疗、媒体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市人民政府要求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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