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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或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
在特别保护区内除市政、园林、环卫、民防等公共工程,以及对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建设单位从事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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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客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车辆、阻断运营;(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三)攀爬、翻越或者钻越围墙、栏杆、闸机、车辆等;(四)强行上下车;(五)在自动扶梯、出入交通闸口打闹嬉戏;(六)无健康成人陪护的精神病患者、醉酒者、学龄前儿童乘车;(七)携带畜禽、宠物等动物进站、乘车,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识的助残犬除外;(八)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枪支弹药和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进站、乘车;(九)携带轨道交通乘车规则规定的有碍运营服务管理的物品进站、乘车;(十)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轨道交通建设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划进行的;(二)轨道交通建设期间未履行工程管理、文物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等相关职责的;(三)未对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和监测,造成损失的。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线路详细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批、实施。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线路详细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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