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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客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车辆、阻断运营;(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三)攀爬、翻越或者钻越围墙、栏杆、闸机、车辆等;(四)强行上下车;(五)在自动扶梯、出入交通闸口打闹嬉戏;(六)无健康成人陪护的精神病患者、醉酒者、学龄前儿童乘车;(七)携带畜禽、宠物等动物进站、乘车,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识的助残犬除外;(八)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枪支弹药和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进站、乘车;(九)携带轨道交通乘车规则规定的有碍运营服务管理的物品进站、乘车;(十)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实行分层登记。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享有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以及空间内的土地综合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其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轨道交通土地综合开发、商业和广告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和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相关规定。土地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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